摘要:法学观作为个人对法律现象和法学基本理论的观念和看法,涵盖了个人就尊法守法、执法用法、法律评价等方面的基本态度和观点。作为马克思主义的革命家、法学家、我们党第一代领导集体之重要成员,以及中华人民共和国成立后长期负责政法工作的党和国家领导人,董必武对法治建设、法治实践和法学研究等均有自己独到的见解。其法学观体现在依法治国理念,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法治理念,法治政府建设思想,尊法守法思想,以及群众路线的工作方法,便民、通俗、易懂的立法原则,大众化的法律宣传等各方面。董必武法学观是我党百年法治建设成果之一,是红色法治文化的重要组成部分,对我们当下构建和谐社会、弘扬中华优秀传统法律文化、建设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法治理论等都有着重要的参考价值;也是全面推进依法治国、建设社会主义法治国家的重要历史遗产。
摘要:查封、扣押、冻结等刑事对物强制处分措施构成了规范涉案财物处置的基石,对充分保障公民财产权利、正确处理刑事案件具有至关重要的作用。两岸在对物强制处分的法律定位、执行方式及审查救济制度方面均存在明显不同。祖国大陆刑事对物强制处分面临法律定位与司法实践需求脱节、执行手段单一性且缺乏灵活性,以及事前监督与救济制度不完善等多重困境。借鉴台湾地区刑事诉讼法中对物强制处分的经验,大陆地区刑事对物强制处分制度的完善可从明确法律目的、变通执行方式、建立审查制度三个维度展开,以期实现司法公正与效率的有机统一。
摘要:随着人工智能技术向强人工智能阶段演进,其对社会关系结构的重塑作用日益凸显。在此背景下,强人工智能的法律主体地位问题成为学界焦点。当前研究多从法理视角探讨强人工智能体作为“人”的主体资格,却忽视了自然人对其法律地位的伦理认同。《老子》人学思想蕴含着关于“人”的存立标准与价值判断。对《老子》人学思想的挖掘显示,通过解构“人”与“道”的关系,可从人之本性、人之本源等层面构建否定强人工智能体为“人”的伦理逻辑。基于人类精神追求与共产主义社会的发展目标,应当将强人工智能体的法律地位定位于强智能“工人”,其“类人性”从属于工具性,进而有助于解决强人工智能体存在的定位问题。
摘要:企业数据确权面临着客体区分说与客体统一说的立场对峙,这严重阻碍数据确权立法的推进。客体区分说主张区分数据资源一数据集合—数据产品等不同数据类型并对之进行差异赋权。然而,客体区分说未能抓住数据的本质特征,忽视数据类型区分与归属的操作困难,是对类型化的误用。数据确权客体统一说可得到《数据二十条》文本的充分支持,权利客体应当统一界定为公开的大数据集合,而不宜再作细分。精细平衡的数据确权进路不是“客体类分 + 差异赋权”的类型化作业,而是在统一客体上模块化地建构数据财产权:一方面灵活调配数据财产权内部的不同规则模块,调和数据财产权人与数据使用需求者之间的利益诉求;另一方面充分联合数据财产权外部的相关制度模块,化解数据财产权人与在先法益主体之间的利益冲突。
摘要:美国与外国缔结的国际协议种类繁多。美国宪法没有涉及退出国际协议、条约的问题,尽管美国宪法明确规定,总统有权在参议院建议和同意的前提下与其他国家达成条约;而对于如何终止这些条约,却没有提供明确的答案。实践中,退约的决定权、主动权逐渐由国会向总统转移;但是,美国府院纷争不断,总统的退约权备受质疑。美国最高法院通常以“政治问题不可裁判”为由,拒绝裁判相关案件。特朗普任内的退约行为,加剧了关于总统退约权的争议。
摘要:监察体制改革后,职务违法与职务犯罪在调查阶段的程序并轨与实体分离,导致被调查人权利体系构建面临基本模式选择、保障标准设定和具体完善举措设计三重挑战。在《监察法》修改确立尊重和保障人权规定的基础上,在《监察法》修改确立尊重和保障人权规定的基础上,权利保障模式上应当坚持职务违法犯罪被调查人一元化模式,具体保障标准上应当坚持不低于刑事侦查犯罪嫌疑人保障标准的标准设定。被调查人权利保障体系具体完善的核心内容是实现被调查人获得法律帮助权由单向克减走向双向平衡,被调查人权利配置路径由权力规范走向明确授权;被调查人权利实现机制由权力自觉走向权利自主。
摘要:智能化技术与产业的融合,使数据信息与文化创意等成为非物质劳动的主要对象,也改变了传统非物质劳动成果本身的生产方式。在智能化技术驱动下,劳动者的主体性逐渐弱化,数据信息要素资源的价值显著提升。平台网络组织取代传统的工厂模式,劳动个体与技术资本之间的利益冲突日益加剧,非物质劳动的利益配置面临理论支撑不足和现有规则失效的双重困境。对此,应坚持劳动者主体地位,分类明确不同使用方式下的初始数据信息内容提供者与技术资本之间利益分配规则,强化技术监管,构建非物质劳动者权益保障体系。
摘要:现行法将建设工程价款优先受偿权的价值功能定位于保护农民工工资权益,这固然可以成为其对抗抵押权和其他债权的正当理由。然而,通过承包人对建设工程价款优先受偿来间接保护农民工权益存在主体偏离、内容错位、时间滞后和利益失衡的问题。随着《保障农民工工资支付条例》的实施及农民工工资专用账户和工资保证金等配套制度的建立健全,农民工工资已通过行政手段介入得到充分的事前保障,建设工程价款优先受偿权承载的保护农民工工资权益的功能已大大减弱,无法支撑起优先受偿的价值优位。故此,建设工程价款优先受偿权应回归承包人的本位,其优先性不仅在比较法上得以证成,而且还基于承包人将其人力、物力、财力物化到建设工程上所形成的增益,在当前“保交房”背景下更具有现实意义。基于该功能转化,需要进行规则重构。从法益平衡的角度,应设立建设工程价款优先受偿权登记制度,对承包人工程价款优先受偿权进行过错排除,再平衡承包人与商品房消费者的权益,重构承包人优先受偿权放弃规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