人民代表大会制度是中国共产党带领人民把马克思主义基本原理同中国具体实际、同中华优秀传统文化相结合创立的全新政治制度,是“两个结合”的重大制度成果。人民代表大会制度独具中国特色在于“两个结合”。人民代表大会制度首先是社会主义性质的政治制度,这是从马克思主义那里得来的。同时,来源于马克思主义的相对普遍的社会主义政权建设原则,生动融于了中国革命、建设、改革时期的政权建设实践,嵌入了中华文明的文化土壤。人
内容摘要:人大监督是一个深具中国特色的宪法学概念,其存在价值具有多元性,揭示中国宪法国家权力构造特性的文本价值、展现国家机构民主集中制原则的理论价值和表征社会主义国家宪制运行状况的实践价值。人大监督在国家权力关系中的地位可以概括为引领地位、督促地位和支持地位。除宪法监督外,根据介入时间的不同,人大监督制度大致可分为事前、事中和事后三种类型。所有都服务于国家治理,从各个方面回应和满足国家治理的实践需要。人大监督与党的关系具有双重性,一方面人大监督坚持党的领导,其执行机关是人大党组;另一方面人大监督当然包含着对政党组织的监督。
内容摘要:相比于全国人大而言,地方人大是推进国有资产监督的制度实施者和实践创新探索者。基于甘肃省人大国有资产监督权能行使的实践探索,通过系统梳理省级人大在推进国有资产监督过程中的主要做法及其实践经验可发现,地方人大在推进国有资产监督的规划设定、规则建构和程序健全等方面进行了富有成效的制度化探索。为落实党中央“十五五”规划建议所提出的新要求,针对当前监督机制运行仍存在协同联动不足和监督信息共享不够充分等一系列问题,尚需通过增强数智技术赋能等有效举措,使地方人大国有资产监督实现由“合规性监督”向“绩效性监督”的有效转变,全面系统提升地方人大国有资产监督体系的治理效能。
内容摘要:在地方立法体系中,“有关法规问题的决定”是设区的市人大及其常委会行使立法权的一种特殊形式。基于近十年65件设区的市法规性问题决定的实证分析,结合“有关法律问题的决定”理论基础与人大“四权”框架,系统辨析其概念内涵、实践类型与功能定位,发现法规性问题决定在实践中主要有“调整具体社会关系”“机构设置调整”和“授权事项”三种类型,在弥补立法滞后性、提升立法针对性、提高审议效率等方面具有独特优势。然而,法规性问题决定与地方性法规的适用选择、与重大事项决定权的边界划分仍存在一些实践困惑。我们应立足人大“四权”理论,明确法规性问题决定作为“准立法”行为的定位,建立“必要性评估+重大事项识别”一“简易立法程序 + 强化公众参与”—“动态评估 + 定期清理”的闭环机制,并通过严格合法性审查、科学选题立项、规范制定程序、动态评估转化与清理机制保障其规范运行,为地方人大科学行使职权提供理论支撑与实践指引。
内容摘要:随着法治建设的推进和人大制度的发展,法规性决定成为人大履职的重要方式之一。新修正的立法法在规范层面确认了“有关法律问题的决定适用本法的有关规定”,各地据此相继修改地方立法条例,对法规性决定作出相应规定,法规性决定进一步成为丰富立法形式的重要选择。与此同时,实践中存在的法规性决定的定义模糊、属性不清、程序不规范等问题也日益显现,有必要进行专门研究,从理论和实践上深入分析,厘清认识,推动法规性决定的高质量发展。
内容摘要:民生实事项目人大代表票决制自党的十九大后在全国得到广泛探索推行,覆盖了全国30个省市区。其兴起的原因可以从三方面寻求解释。一是民主与民生制度耦合的必然性。融合民生建设是人民民主的本质要求,民主制度则是民生成就的推动机制与制度保障。二是在人民代表大会制度平台推进的必要性。原有民生实事项目开展机制因民主不到位而存在突出的效能问题,强化人民代表大会制度优势则是新时代的新任务新要求。重构基层治理体系也要求人大制度平台更充分发挥作用。三是制度内在特性特别是集成创新特性赋予了制度创新广泛扩散的可行性。制度设计促进了治理结构体系上的协同优化,体现党的领导、人民当家作主、依法治国的有机统一,融民主与民生、公平与普惠等多重治理价值于一体,把决策、执行、监督、反馈等制度运行环节有序贯通,实现选举民主与协商民主紧密结合。
内容摘要:审议意见从酝酿调研到跟踪落实,贯穿了人大监督工作全过程,是人大履职实效的重要体现。以审议意见为主轴,健全完善意见初筛、酝酿梳理、形成反馈、落实督促、循环监督的全链条环节,强化审议意见的线性推进、环式落实、矩阵聚合,并以浙江省十四届人大常委会提出的“六化两提高”监督工作总体理念和工作思路为指引,可探索重构新形势下人大审议意见工作体系,以助力人大监督工作全过程推进、全链条闭环、体系性完善。
内容摘要:荆门市人大常委会尝试通过备案审查建议书,就规范性文件制定管理方面的系统性、制度性问题提出改进意见,实现从个案审查到系统治理的跃迁。剖析6份建议书实例,研究其制发主体、与个案关联等特点,从维护法制统一、体现全过程人民民主等维度分析功能定位,从宪法、法理等多方面分析合理性,可以进一步提出运作优化路径,即适时立法跟进、严格适用情形、规范制发流程、明确承办主体,并强化与人大工作监督的衔接。
在全面深化立法领域改革、推进国家治理体系和治理能力现代化的时代背景下,地方立法质量已成为衡量法治建设成效的关键标尺。党的二十届三中全会明确提出“深化立法领域改革”的战略部署,强调以“慎立法、立良法”为核心,推动地方立法从“数量扩张”向“质量优先"转型。然而,当前地方立法实践中仍存在选题重复、内容空泛等突出问题,部分法规因缺乏精准性、可操作性而陷入“立法闲置”困境,甚至因与上位法抵触或脱离地方实际而
内容摘要:行政处罚法授予地方人大补充设定行政处罚权。备案审查中地方性法规补充设定行政处罚的合法性审查应围绕形式合法性审查、实质合法性审查两方面展开。鉴于补充设定行政处罚本质上属于措施选用权,地方性法规仅能在由上位法创设且允许选用范围内选择处罚。在形式合法性审查阶段,以是否违反立法权限作为审查标准。受措施选用权内涵及“相当性”要求影响,应由关联性审查与适当性审查共同组成实质合法性审查的内容,以比例原则、禁止不当联结原则作为审查限度相当、措施选用相当的标准。
向社会公众征集立法建议项目,既是地方立法工作贯彻全过程人民民主的重要方式和体现,也是地方立法工作的初始环节。实践中,许多地方对立法建议项目的格式和内容要求不够明确规范,对征集的立法建议项目审查不够严谨,往往导致出现看似可行的立法项目在具体实施过程中因存在重大疑难问题而无法顺利进行或者变更立法方向的现象,既影响了立法工作的正常开展又严重损害了人大的权威和形象。因此,应围绕构建“党委领导、人大主导、政
1935年9月17日,中国工农红军一方面军在突破天险腊子口后进人甘肃岷县麻子川旋窝村。在这片回民聚居区,毛泽东与清真寺阿訇丁振邦的历史性会谈,成为我党民族宗教政策实践的重要起点。中央军委随即首次提出并颁布了尊重民族宗教信仰、维护民族团结的纪律规范一《回民地区守则》(以下简称《守则》)。这一诞生于长征途中的政策性文件,不仅为红军顺利通过少数民族地区提供了行动纲领,更以其开创性的法治思维和制度设计,成
内容摘要:在数字时代背景下,数字技术与全过程人民民主的深度融合成为推动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民主政治发展的重要路径。数字技术赋能全过程人民民主的内在逻辑体现为以平等参与、真实表达与有效监督构建民主新范式的价值逻辑,从参与渠道拓宽、治理质效提升助推民主新发展的现实逻辑,借大数据、人工智能与区块链打造民主技术新支撑的技术逻辑。然而,赋能过程中存在诸多潜在风险,如地区发展差异导致数字鸿沟扩大、信息形态异化引发安全危机、民主冷漠制约主体能动性等,阻碍了民主的均衡与高质量发展。针对这些问题,可从价值引领、政策保障、技术支持、素养提升等维度进行路径优化,实现数字技术与全过程人民民主的深度融合,为我国民主政治建设注入新动能,推动全过程人民民主在数字时代行稳致远。
钱穆在《中国历代政治得失》序言中说:“我认为政治制度,必然得自根自生。纵使有些可以从国外移来,也必然先与其本国传统,一番融合媾通,才能真正发生相当的作用。否则无生命的政治,无配合的制度,决然无法长成。"人民代表大会制度作为中国的根本政治制度,是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政治发展道路的重要组成部分,体现了中国独特的政治智慧和民主价值追求。其形成发展深深扎根于中国悠久的历史文化土壤之中。在中国传统文化里,蕴含着
特定问题调查是地方国家权力机关依法履职、彰显监督权威的重要制度利器。特定问题调查以其法定的强制性、高度的权威性和深入的穿透性,为解决重大复杂问题提供了强有力的制度工具。面对那些涉及全局、情况复杂、久拖不决、群众反映强烈的重大事项,特定问题调查能够集中力量、深挖根源、厘清脉络,为科学决策和有效解决问题提供坚实可靠的依据,有效弥补常规监督的局限。因此,应加强对如何用好特定问题调查的研究和思考,以适应新