编者按:党中央高度重视常态化扫黑除恶工作,党的二十大、二十届三中全会、四中全会均对常态化扫黑除恶斗争作出专门部署。应勇检察长多次指出,要纵深推进常态化扫黑除恶斗争,切实做到“是黑恶一个不漏、不是黑恶一个不凑”。近日,最高检发布一批检察机关常态化开展扫黑除恶斗争典型案例,内容涵盖黑恶势力渗透、把持基层政权、涉工程建设、涉黄赌毒、涉网络、涉未成年人黑恶犯罪等多个领域。为充分发挥典型案例的办案指导、警示
摘 要:对于黑社会性质组织犯罪中,司法工作人员利用职务便利包庇犯罪的,应当从行为人是否明知对方为从事违法犯罪活动的组织,包庇行为是否具有长期性、系统性,是否具有“徇私”“徇情”动机等方面准确区分包庇、纵容黑社会性质组织罪、徇私枉法罪和滥用职权罪。对于同时构成受贿罪与徇私枉法罪的,应按照择一重罪处罚原则,优先比较法定最高刑,再比较法定最低刑,确定所适用的重罪,同时对重罪的宣告刑予以修正,精准打击为黑
摘 要:骨干成员基本固定是认定黑社会性质组织的“组织特征”法定要件之一。司法实践中,要准确把握骨干成员与积极参加者的区别与联系,依法认定骨干成员。同时,骨干成员基本固定并不意味着骨干成员不变或基本不变,对骨干成员前后虽有变动,但不影响组织结构稳定性和运转有效性的,仍符合骨干成员基本固定的判断。在认定组织成员是否脱离组织时,应当遵循主客观相一致的认定原则,并严格按照立法本意和刑事政策,合理确定脱黑成
摘 要:检察机关应善于通过数据赋能发现涉黑恶线索,串并分析关联案事件,扩线深挖黑恶组织。通过暴力、威胁等手段迫使竞争对手屈从,以合股、抽取干股等方式实际控制一定区域地下赌场的,可认定为对一定行业形成非法控制,符合黑社会性质组织的危害性特征。对受裹胁、胁迫同意与黑社会性质组织合作开设赌场,未参与组织其他违法犯罪活动的相关人员,应结合其合作形式、职责分工、任职时长、获利分红等,判断其主观上是否有加入组
摘 要:在办理涉未成年人恶势力组织犯罪案件时,对于成年人纠集长期脱离监管的未成年人,形成人数较多、以暴力、威胁为主要手段、意图谋求强势地位、非法影响的犯罪组织,若其行为已在一定区域或行业造成较为恶劣的社会影响,严重扰乱经济社会秩序,且“为非作恶、欺压百姓”特征明显的,应当依法认定为恶势力组织。同时,应坚持主客观相一致原则,通过构建“组织依附性——行为主动性——危害实质性”的认定标准,准确界定未成年
摘 要:合同诈骗罪与涉合同的诈骗罪的入罪门槛和量刑档次存在较大差别,罪名评价错误既不利于罚当其罪,也有损司法公信力。可从以下判断维度对二者区分适用:其一,立足于法益解释,判断合同是否属于市场交易经济秩序法益的保护范畴,若不属于,则排除合同诈骗罪的适用;其二,立足因果关系识别合同行为,若属合同利用行为,则进一步判断是否构成合同诈骗罪,否则应排除合同诈骗罪的适用;其三,立足法条竞合坚持特别法条优先原则
摘 要:“未经著作权人许可”是侵犯著作权罪的核心构成要件,需根据涉案作品类型、数量、权利人参与度以及侵权手段等因素,构建类型化的证明体系。对有权利人参与的案件,复杂作品同一性证明可以借助技术工具进行比对或由鉴定机构出具鉴定意见;对无权利人参与或权利人分散的案件,作品的权属可以采用署名推定原则或委托著作权认证机构进行认定,对海量作品同一性证明采用抽样取证的证明方式。 关键词:侵犯著作权罪 未经著作
摘 要:性侵案件中认定行为人“明知”对方是幼女,属于认定犯罪的主观事实。认定主观事实的证据无法与认定客观事实的证据相比拟,对此,应建立综合审查判断标准,坚守罪过责任原则,坚持经验主义与理性主义并重,改进证明模式,提升规则化认知,把握理性边界,深化认定行为人“明知”对方是幼女的规律性认知,实现对未成年人的特殊优先保护。 关键词:刑事证明 明知 幼女 罪过责任 2023年6月1日施行的“两高两部”
摘 要:近年来,预付式消费领域商家“卷款跑路”现象频发,部分商家通过虚假宣传欺骗消费者大额充值后“恶意闭店”,侵害消费者合法权益。预付充值类案件因刑民交叉、证据繁杂,存在刑民关系认定、罪名选择、共同犯罪把握、犯罪数额计算等难题。检察机关应审慎考量经营者有无持续稳定经营能力和意愿,若以欺诈手段诱使消费者参与预付充值,收款后闭店跑路,导致消费者财产权益受损,应以诈骗罪追究刑事责任;其次对共同犯罪的认定
摘 要:间谍情报类刑事案件因境外证据难以获取、境外间谍人员无法取证等因素导致行为人主观明知证明困难。行为人与境外间谍人员意思交互的客观性证据是认定案件事实的基础,在此基础上考察行为人的教育背景、工作经历、社会阅历等个性事实,进行推定证明是解决证明困境的主要方法,但要允许行为人进行反证。主观明知的证明程度,应坚持实事求是和证据裁判的办案原则,既不能要求证明行为人详尽确切知道对方身份,也不能放宽至模糊
摘 要:办理拒不执行判决、裁定罪立案监督案件是检察机关破解“执行难”问题、维护群众合法利益的重要抓手。此类案件常因受理条件把握偏差、核心要件认定模糊、证据体系薄弱、矛盾化解滞后等问题陷入办理困境。检察机关办理此类案件,应坚持“以人民为中心”的发展思想,准确把握拒不执行判决、裁定罪的立法本意,围绕“有能力执行而拒不执行”的构成要件,从客观证据切入,查明是否存在“应当立案而未立案”情形;将风险防范与矛
摘 要:人民检察院依法受理和审查不服不起诉决定的申诉案件,控告申诉检察部门应从事实认定是否清楚、法律适用是否正确、定案证据是否确实充分、是否存在严重程序违法等方面,全面审查原案不起诉决定是否存在错误可能,依法履行法律监督职能。 关键词:不服不起诉 刑事申诉 实质审查 监督纠正 《中共中央关于制定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第十五个五年规划的建议》明确提出“强化检察监督”。《中共中央关于进一步全面深化改革
摘 要:检察机关办理商标权领域恶意诉讼监督案件,应紧扣“不以使用为目的”“商标性使用”“恶意囤积”等核心要件,精准识别与认定恶意注册及权利滥用行为,综合运用数字筛查、调查核实、专业论证等履职手段,通过提出再审检察建议、抗诉等监督方式,依法纠正因权利滥用形成的错误裁判,从而实现有效规制恶意诉讼行为、维护司法秩序与诚信经营环境、服务优化法治化营商环境的监督目标。 关键词:知识产权恶意诉讼 商标恶意注
摘 要:检察监督贯穿民事执行活动全程,不同于民事生效裁判的事后监督,民事执行全程监督是对执行活动全链条的监督。《人民检察院民事诉讼监督规则》第28条第1款第1项对当事人认为执行行为违法,申请执行监督设定了一定的条件,但在法院消极执行、怠于执行、司法救济渠道不畅的情况下,民事执行事中监督可以直接启动,以契合民事检察对执行活动全程监督的功能定位。在事中监督过程中,可以通过数字赋能、检法会商制度、公开听
摘 要:我国《刑法》及司法解释明确规定了剥夺政治权利的适用对象和范围,对于被判处有期徒刑及以下的职务犯罪犯罪分子附加剥夺政治权利的判决,违反罪刑法定原则,属于适用法律错误,依法应予抗诉。司法实践对“可以附加剥夺政治权利”的适用较为谨慎,需从犯罪属性和刑期长短两方面综合判断是否达到“严重破坏社会秩序”,决定是否适用附加剥夺政治权利。办理认罪认罚案件,要依法保障诉讼参与人的法定诉讼权利,审判机关未听取
摘 要:在司法实践中,关于建设工程施工合同发包人因协助法院执行而未履行合同付款义务是否构成违约以及应否承担逾期付款利息,司法机关存在明显的认识分歧。检察机关应当综合考量过错责任原则、协助执行的公法强制效力、财产保全与协助执行的制度差异以及法秩序统一性原理,准确认定建设工程施工合同发包人上述行为不构成违约,亦不应承担利息责任,并依法向法院提起抗诉。 关键词:工程款冻结 协助执行义务 逾期付款利息
摘 要:强制拆除房屋行为属于行政法律规范的领域,不能因村委会等民事主体直接实施或自认实施而认定该行为属民事侵权,而应当依据法律及全部在案证据认定村委会实施的强拆行为系受行政机关委托实施或由行政机关组织实施。委托的行政机关或组织实施的行政机关是行政诉讼的适格被告。被拆房屋实际居住人的合法财物可能因强拆行为受到损害,实际居住人与强拆行为有利害关系,具备提起行政诉讼的原告资格。 关键词:生效行政裁判监
摘 要:对于缓刑考验期满后才发觉犯罪分子犯有漏罪的案件,应从以下四方面把握:一是应以侦查机关确定犯罪嫌疑人的时间或法院受理自诉案件的时间作为“发现”漏罪的时间;二是当漏罪在缓刑考验期内被发现,方才适用《刑法》第77条撤销缓刑、数罪并罚;三是对于判决宣告前发生的漏罪,须为不同种类的数罪时,方适用《刑法》第69条数罪并罚的规定;四是量刑时需综合考虑行为人的主观方面和司法机关履职不到位给行为人带来的不利
摘 要:对生态环境监测中“干扰采样”行为的定性,应根据干扰频次、持续时间、污染物种类、超标数值等情况,并参考鉴定结论,予以综合评价。围绕“干扰采样”行为致使监测数据失真、破坏了环境监管秩序、损害政府公信力、损害了公共利益等方面进行判断,如存在多维度损害,则其符合破坏计算机信息系统罪“造成其他严重后果”的实质要件,构成破坏计算机信息系统罪。 关键词:干扰采样 数据失真 破坏计算机信息系统罪 造成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