编者按:2024年11月26日,最高检印发《人民检察院行刑反向衔接工作指引》,对检察机关开展行刑反向衔接的操作规则首次进行相对系统地规定,标志着我国行刑衔接工作的进一步规范化。行刑反向衔接始于“出刑”,终于“入行”,一出一入谓为“衔接”,考验治理智慧。本期专题结合现有行刑反向衔接的制度规范,以理论探索、对法律规定的理解和实证分析相结合的方式,围绕行刑反向衔接工作的热点问题进行探讨。四篇文章各有侧重
摘 要:“可处罚性”审查是决定行刑反向衔接质效的基础环节。因实践中尚缺乏统一判定标准,某些地方检察院在行刑反向衔接工作中暴露出对必要性审查的不足、审查标准的不一致性以及检察意见的不规范性等问题。在司法实践中,“可处罚性”原则的适用主要涉及两个核心问题:一是被不起诉人行为是否“应当”受到处罚,建立在事实清楚、证据充分的基础上,重点审查法律依据的充分性、处罚主体的合法性、处罚时效的及时性等。二是被不起
摘 要:涉税案件行刑反向衔接工作具有复杂性、专业性等特点,办案中存在涉案税款流转不畅、“一事不再罚”原则适用范围模糊、行政处罚程序推进有障碍等问题。为破解办理难点,应当构建完善的涉案税款流转机制、明确“一事不再罚”原则在行刑反向衔接中的适用规则、加强内外沟通协调机制建设、强化检察机关后续跟进监督职能等,从而提升涉税案件行刑反向衔接工作质效。 关键词:涉税案件 行刑反向衔接 实践难点 对策建议
摘 要:行刑反向衔接作为中国特色行政执法与刑事司法衔接制度的重要创新,其深化发展离不开数字技术的全方位赋能。数字检察战略为行刑反向衔接提供了革命性驱动力,通过数据要素的整合与算法规则的嵌入,不断强化在内部文书移送、检察意见制发标准、检察文书自动化生成、检察意见落实跟进等方面的持续突破,重构“刑事司法——行政执法”的责任追究链条。 关键词:数字检察 行刑反向衔接 优化路径 行刑反向衔接的核心功能
摘 要:国家工作人员利用职务便利为请托人谋取利益,索要或接受与之相关联的无息借款,是否构成犯罪存在不同认识。此类行为并非平等主体之间的民间借贷,双方关系的建立主要在考量职权身份,其本质是权钱交易,应认定为无息借款型受贿。犯罪数额是此类犯罪的认定难点,应秉承主客观相一致原则:对约定合理利息而事后未予收取的,应视为免除债务将所约定利息认定为受贿数额;未约定利息或约定无息的,应以中国人民银行一年期贷款市
摘 要:“盲盒类”涉赌经营行为中,应看到玩家在交易平台的下单并非真实商品交易,而是获得了投注中奖的机会;玩家以损失较小投注本金的风险获取更高价值的商品,系“以小博大”,最终结果具有随机性;经营者通过赚取玩家下单投注总金额与中奖可得商品价值之间的差价牟利,稳赚不赔,不符合正常商品交易中风险与收益并存的规律,故应成立赌博类犯罪。此类行为中的商品既可看作筹码但又不同于传统筹码,其本身具有较高的市场流通性
摘 要:运输毒品犯罪具有高度的复杂性和隐蔽性,在行为人拒不认罪的情况下,如何运用证据证明是司法实践中的重难点。对此,检察机关需要围绕行为人事前、事中、事后的客观行为,利用阶层化证据审查进行综合分析,即通过证据三性审查与客观犯罪事实认定、经验法则与异常行为的主观明知判断、反向审视合理怀疑与综合认定,利用层层递进的逻辑顺序关系,立体构建运输毒品罪中主观明知的证据链条。 关键词:毒品犯罪 间接证据 主
摘 要:随着软件产业蓬勃发展及网络销售模式普及,新型侵犯著作权犯罪形态不断涌现。通过网络兜售软件密钥、激活码方式侵犯他人著作权的行为存在证据审查及法律定性多重难题。检察机关要适应数字化版权发展趋势,实质认定“复制发行”行为,突破网络环境下销售数据认定难题,准确认定犯罪数额,构建科学完善的电子数据审查机制,以高质效检察综合履职更好服务著作权保护。 关键词:著作权 复制发行 电子数据 知识产权 一
摘 要:跨境犯罪案件呈爆发式增长态势,打击跨境犯罪已经成为当前司法工作的重要内容。办理此类案件面临嫌疑人查明抓获难、证据收集难、反侦查方式新等困境。对此,检察机关应通过提前介入引导侦查、自行补侦强化证据、构建跨境犯罪案件证据体系,破解取证难题、把握办案规律、形成办案合力,最大限度将争议焦点解决在审前阶段,实现案件办理“三个效果”有机统一。 关键词:跨境犯罪 司法适用 证据体系 处理建议 信息网
摘 要:排污企业将未经处理的高浓度含苯废水偷排至不具备处理能力的污水处理厂,经污水处理厂排入长江,应认定该偷排行为已造成外环境污染,排污企业应承担相应的环境侵权赔偿责任。检察机关可以对此提起环境民事公益诉讼,在办案中通过深入现场调查核实、委托专业机构鉴定评估、召开专家论证会等方式,准确认定侵权行为、侵权赔偿责任主体、生态环境损害数额等,积极履行公益诉讼检察职能,切实维护社会公共利益。用人单位的工作
摘 要:检察机关在预防性环境行政公益诉讼案件办理中应遵循环境立法目的和原则,寻求环境法律体系解释为立案监督提供理据支撑;借助大数据技术拓宽环境风险线索来源,助力调查取证活动,提升监督质效;探索建立长效协作机制,强化与行政机关在环境风险防范方面的联动配合,达成推动生态安全全过程监管的共识;综合考虑具体行政监管内容、破坏生态环境违法行为发展规律、公众预防环境风险需求等因素,不断完善环境风险认定规则。
摘 要:作为《刑法修正案(十一)》施行后全国首例非法引进外来入侵物种入刑案,广东检察机关办理的易某华案具有重要示范意义。该案对外来入侵物种的界定依据《生物安全法》授权制定的部门规章及名录,名录内物种无需额外危害性判断;对非法引进行为的判断聚焦于是否违反《生物安全法》和《外来入侵物种管理办法》规定的申报、检疫等义务,藏匿、瞒报和逃避检疫等行为构成非法引进;对主观故意的把握采用“概括故意”标准,以行为
摘 要:人民法院行政审判部门在行政机关未认定违法建筑的情况下,可以依据案件事实直接认定为违法建筑。对于安置补偿方案明确给予违法建筑补偿的,应在分析其是否符合行政赔偿构成要件基础上,确定适用赔偿不低于补偿原则给予相应赔偿金额。法检两院为促进案件实质性化解,可以通过制发检察建议、司法建议的形式,加强与行政机关的沟通协作,共同对申请人开展息诉罢访工作,督促行政机关自我纠错,实现案件办理三个效果的有机统一
摘 要:我国一些国(边)境地区存在破坏国(边)境铁丝网走私、抛投货物走私、操作无人机走私等新情况。在办理以抛投入境方式交接毒品案件过程中,需综合走私“入境既遂说”与贩卖“实质交易环节说”标准,结合证据情况分析认定行为人走私、贩卖毒品罪的既遂与未遂问题。对同一宗毒品并存走私、贩卖行为的,应并列确定罪名,毒品数量不重复计算。以抛投入境等交接方式的既遂认定标准需要在目前毒品犯罪既遂标准的基础上进行再解释
摘 要:在人身损害赔偿案件中,被侵权人定残后另案死亡的,赔偿义务人应支付的残疾赔偿金额如何认定,在司法实践中存在按定残后实际生存时间或定型化期限计算两种主要观点。残疾赔偿金理论基础主要采“劳动能力丧失说”,赔偿方式以定型化一次性赔偿为原则、可变性定期金支付为补充。选择定型化赔偿的应按法定期限20年计算,不得以被侵权人实际生存期限为由调整残疾赔偿金或要求退还。残疾赔偿金为财产性损失,被侵权人的继承人
摘 要:品牌授权经销商从其他非法渠道购买假冒注册商标的商品后,将其用于“包工包料”建筑工程中的行为应当被认定为刑法意义上的“销售”行为。该侵权商品即便被用于地面隐蔽工程,在客观上改变或隐藏了商标、商品的呈现形态,但其在本质上仍然属于假冒注册商标的商品,“隐形使用”仍然构成侵权。对于大部分涉案侵权商品已与建筑工程物理混同而无法通过鉴定来确定销售价格,以及商品进货价格与实际销售价格受市场影响存在一定利
摘 要:行为人将犯罪所得通过直播平台打赏主播,直播平台据此收取的抽成款是否适用善意取得制度,判断核心在于直播平台是否存在过失、是否支付合理对价,若直播平台没有构建差异化监管措施、没有针对不同主播提供对等技术服务,则不能善意取得抽成款,存在重大过失的,应对主播的提现款向用户承担连带退赔责任,存在一般过失的,仅对抽成款承担退赔责任。 关键词:直播平台 善意取得 合理对价 差异化监管 一、基本案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