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摘要]对于警察信任产生机制的探讨,研究者或侧重于制度层面,或侧重于文化维度,鲜有研究者通过综合制度与文化两种路径来比较分析党的十八大以来我国警察信任逐步提升的内在机理,亦未能考察这两条路径影响警察信任的动态变化机制。基于中国社会状况综合调查2013—2021年的历时性数据,从制度主义和文化主义的视角对我国警察信任的影响因素及演变趋势进行分析。研究发现,我国居民对警察的信任呈高位上升趋势。在制度主义视角上,执法公正、服务意识和廉洁程度对警察信任具有显著正向影响,但这种影响呈弱化趋势;在文化主义视角上,社会信任、权威型价值观、政治效能感显著正向影响警察信任,社会关系显著负向影响警察信任,但政治效能感、社会关系对警察信任的影响趋于弱化。从制度和文化比较的角度看,执法公正对警察信任的影响最大,社会关系和社会信任对警察信任的影响相对较小。新时代背景下,全面加强警察队伍建设应高度重视制度因素的积极效应,同时也不宜忽视文化因素的长期效应,尤其要警惕社会关系因素的负效应。
[摘要]为考察博士点建设对相关学科学术研究水平的实际影响,运用渐进双重差分法对相关单位获批法学博士点前后的学术产出变化与其获批博士点之间的关系进行了回归分析。1998年至2021年,我国审批了60家法学一级学科博士点,不同单位获批博士点的差异性为考察学位授权审核制度的资源配置效率提供了一个“准自然实验”。以60家法学博士点为实验组,以软科法学排名前100位且没有法学博士点的43家单位为控制组,运用渐进双重差分法考察了获批博士点对单位科研水平的影响。研究发现,单位获批法学博士点提高了其法学研究水平,对增加国家社科基金项目立项数量、CLSCI和三大刊发文篇数均有显著的积极作用;获批博士点的时间越早,对单位科研水平的提升作用越明显,与早期博士点相比,中期、后期获批的博士点对单位科研水平的提升作用有所减弱;与平均水平相比,因宏观调控政策扶持获批博士点的单位,其科研水平有所提升但不显著。总体上,国家法学博士点的资源配置是有效率的,但仍有改进空间。
[摘要]单位对员工犯罪行为承担的侵权责任,既可能因成立用人单位责任而适用无过错责任原则,也可能因成立一般侵权责任而适用过错责任原则。由于员工犯罪行为多超越“执行工作任务”范畴,故成立一般侵权责任的情形较多。在单位过错的认定上,可将单位的监督管理过失、单位对从事特殊业务员工的更高标准注意义务、单位社会责任和风险防控义务等作为法理基础。在单位与犯罪员工之间的关系上,二者构成无意思联络的多数人侵权,承担按份责任,请求权基础为《民法典》第1172条;相较于刑事追缴退赔程序,单位承担的是一种非典型的补充责任。在程序选择和衔接上,由于此类案件将引发刑事、民事法律责任的聚合,应遵循“直接责任人刑事追缴退赔优先,单位民事赔偿补充”的原则。民事判决只需确定民事赔偿责任比例,不宜直接确定数额;待刑事案件执行终结后,仍未追回的部分即为单位承担侵权损害赔偿责任的具体范围。这一“确定比例模式”比实践中存在的扣减退还模式、参与分配模式更为可取。
[摘要]犯罪构成的属性直接关系到犯罪构成在司法实务中的可操作性,进而攸关公民的基本人权。犯罪构成体系应为事实体系,其中的事实乃科学事实而非价值事实,唯有如此,方不至与罪刑法定原则及证据裁判原则相抵悟,犯罪构成在司法实务中也才具有可操作性。现实中的出入罪现象以及规范的构成要件要素均未能否定犯罪构成的事实属性,在很大程度上,正是内容含糊的价值性要素或标准掺入,才导致了诸多无谓的争议。德日阶层体系中的违法性以及我国传统要件体系中的犯罪客体都不应该成为犯罪的成立条件之一。为使犯罪构成具有确定的事实内容,行为符合犯罪构成应系犯罪成立的必要条件而非充要条件,但犯罪构成的事实属性并不意味着定罪与价值判断全然无关。
[摘要]我国《民法典》第1193条规定,定作人不就承揽人对第三人造成的损害承担责任,同时列举了定作人因定作、选任或指示存在过失而承担过错责任的三种情形。该规定借鉴了美国法中独立合同人侵权责任制度,但并未对定作人承担替代责任的情形作出回应。美国法中独立合同人的雇佣者在两类特定情形下承担替代责任:一是基于风险性质、公共利益、制定法规定等产生不可转托义务的情形,二是因具备雇主-雇员关系的外观而构成表见雇佣的情形。我国法中定作人承担替代责任具有现实合理性,宜在高度危险作业、公共场所中的活动以及具备用工关系的外观等相关情境下检讨定作人承担替代责任的可行性,并限制其适用要件和适用范围,防止定作人替代责任的过度扩张。
[摘要]2020年以来,我国司法机关逐渐倾向于将体育赛事直播画面认定为视听作品并给予著作权保护。形成这一实践倾向的主要原因在于,修订前的《著作权法》中的广播权条款无法规制网播行为,以及司法机关为产业利益保驾护航的政策影响。2021年《著作权法》修正案将广播权扩展至网播行为。从产业利益分配的角度来看,对体育赛事直播采取广播组织权的保护路径,在理念和具体制度上更契合实际需求,但需要在特定情形下,将广播组织的定义扩展至网络播放平台。
[摘要]《海牙信托公约》中的信托制度对信托财产所有权主体的态度以“信托财产所有权由委托人享有,由受托人以自己的名义持有”为内容。这一态度相对于在该公约出台时已经存在的各国信托法的相应态度而言,体现着标新立异。尽管受到该制度的影响,包括我国《信托法》在内的一些国家的信托法却仅确认信托财产所有权由委托人享有。由于以自己的名义行使信托财产所有权的权利为受托人在与外部发生财产联系的情形下有效处理信托事务所必需,故这些国家的信托法应当确认这一所有权由受托人以自己的名义持有,将前述权利授予受托人。结合以上所述,再由于在登记财产信托的委托人不存在的情形下,需要依靠《信托法》来为政府有关机构实施与这种信托有关的行为提供法律依据,应当将该公约中体现着后面一项确认的条款增补入《信托法》中。
[摘要]近年来,气候变化造成的损害问题不断凸显,而相关损害的补偿责任问题却尚未得到立法的明确回应。气候变化造成损害存在责任主体难以明确、责任分配方式复杂、跨国机制难以建构等问题。气候变化损害补偿责任与传统侵权责任存在诸多差异,需要重新审视,并对其中涉及的多方利益予以平衡。我国在气候变化治理过程中,应当以气候变化全球规制路径为视角,分析相关损害责任特征,明确我国参与气候治理的总体立场。推动建立气候变化相关的资金机制,以分散相关补偿责任风险,并调整国内法律法规及政策,以多种手段协同治理来回应国际温室气体减排需要,推动国际范围内气候变化损害补偿责任体系的建构。
[摘要]规范性要件的日本通说为主要事实说,即规范性要件本身是一种法律评价而非主要事实,能推导出法律评价的更为具体的事实才是主要事实。规范性要件在多数讨论中大体被区分为“择一判断型”和“综合判断型”两种类型,但规范性要件的类型性质应当根据具体个案进行判断,不存在事先的统一划分。同时,因为规范性要件本身的抽象性较高,留给当事人选择主要事实的自由度远大于事实性要件,此外,规范性要件的设置还考虑了实体法的政策性宗旨,所以应当允许当事人对主要事实进行“概括性的选择”。在辩论主义与证明责任上,规范性要件的主要事实可以是将各个具体事实综合起来的概括性高的事实,并适用证明责任,即通过“概括性的选择”的方式来减轻当事人的主张证明责任。这也可以达到类似间接事实说的效果,而不用回归传统的间接事实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