答辩人:王X,女,35岁,汉族,高中文化,无工作,住北京市X区X寺X号,电话:XXXX。
因李X向贵院提起离婚诉讼一案,我作为被告,认为原告李X所述与事实不符,是故意制造矛盾,本人不同意离婚,现提出具体答辩如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