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995年,盐池县陈某购买了一辆天津大发客车搞营运,将车户挂在该县第二汽车运输公司。双方约定,陈某每年向二公司交纳管理费,车辆所有权属陈某,如发生意外事故,一切责任由陈某承担。数月后,陈某将车售给吴忠市利(试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