宁夏回族自治区吴忠市人民法院民事〔1998〕吴民初字第13号判决书判令:
一、由银南邮电局承担70%的赔偿责任,即赔偿原告补证费用2828元。补偿其精神损失费1400元。
二、由吴忠师范学校承担30%的责任,即赔偿原告补证(试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