宁夏回族自治区吴忠市利通区人民法院
民事判决书
〔2002〕利民初字第607号
原告:马某某,男,30岁,回族,小学文化,个体户,住利通区。
委托代理人:徐建华,系昊仁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吴忠市印刷厂。
法定代表(试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