宁夏回族自治区中宁县人民法院以〔2003〕中民初字第257号判决:
一、被告三道湖村委会返还占用原告在白马信用社、农行白马营业所的贷款资金14800元,并承担因此造成的实际经济损失3145.32元。
二、原告所欠被告应缴款(试读)...